摘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教师与高等学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聘任合同法律关系,这一关系有别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更多地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基于高校法人的特殊职能,此种民事关系应由国家通过专项立法而独立调整并加以一定程度的干预,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本文界定其性质为一种以提供教育教学及其科研行为的劳动力商品为客体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