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拟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在税法中的运用范围很广。长期以来,税法拟制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反避税。税法拟制作为税收效率原则的具体化体现,据之对课税要件进行重构,从本质来讲是一种不可反驳的立法行为,在客观上能够很好地维护国库利益。但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讲,国库主义之下的税法拟制在实现反避税功能时,给纳税人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从实践论的角度看,税法拟制也并非最佳的反避税手段,反避税条款的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判断,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务层面看都优于税法拟制中的事实判断;从程序论的角度看,税法拟制扩张了税务机关的权能,缺乏程序制约。故运用税法拟制进行反避税是不妥当的。其实,税法拟制本身是一种中性的法律方法,应服务于税法的整体目标。在当下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税法拟制应在制度设计上为现代税法的财政功能、分配功能与社会功能服务。在完善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中的反避税规则体系的前提下,应从主动的修法与被动的立法、司法审查两个层面剥离税法拟制的反避税功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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