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政府预算的编制是相互脱节的,同时,地方政府投资计划及政府预算又大多是年度性的,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存在着明显的时间“错位”问题。在常规预算程序下,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跨期支出及其举债等情况不能得到“全景式”反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也不能受到有效监控。因此,应转变过去只重控制融资“闸门”,而忽视对投资“闸门”管控的债务治理模式,通过引入资本预算程序,重建复式预算制度,形成对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实施“双控”的约束监管框架,逐步提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水平。

  • 单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