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契约作为诈骗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导致合同效力评价缺少民法依据支撑、实务观点混乱。诈骗犯罪成立与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的结论之间存在逻辑悖论。现代民法通常将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加以区别,诈骗所涉合同不存在履行利益,没有履约的必要,合同诈骗受害人损失的是固有利益,故请求权基础应当回归侵权,从而消除民刑评价过度背离的现象。涉及关联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