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法治建设应当面向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强理论与制度供给。通过习惯法维系有脸面的生活,有助于理解法治与美好生活的关系。基于田野调查,浙东蒋村的婚姻成立习惯法包括相亲规范、订婚规范、搬嫁妆规范、结婚规范、回门规范、满月规范等。根据习惯法成立婚姻,能够使新人获得体面、家庭收获情面、社会拥有场面,从而维系乡村共同体中有脸面的生活。习惯法维系有脸面生活的实践具有仪式性与实惠性同具、物质性和精神性融合、个体性和社会性统一等特点。随着社会变迁加速和法治建设深化,以习惯法维系中国人有脸面生活的实践受到一定挑战。我们需要思考现代法治建设形构新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模式的可能、局限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