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国家明确了网约车运营的合法身份,政府管制让网约车平台的身份和规范得到一定的明晰,但网约车平台运营在共享机遇下迎来更大发展空间同时,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日益涌现。网约私家车模式中以雇佣关系认定的快车和以居间关系认定的顺风车在交通事故中对出行平台的事故责任要求不同,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现有利益相关者的妥善保护是预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部分,侵权法草案(室内稿)第46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缺乏对出行平台项下各种机动车种类的必要区分,由此造成责任认定不明。通过私家车与非私家车的划分重构第46条平台责任问题方可实现在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中保持微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