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始于政策性制度的确认。中办、国办于2015年、2017年先后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均规定了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诉讼制度"。而试点成熟之后,该政策性诉讼制度必将面临法律化的选择。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的实现而言,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权源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显然是错位的,对自然资源权属侵害的救济和对生态环境利益侵害的救济必须通过私益和公益两条救济路径来分别独立实现。为此,通过政策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剥离为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侵害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和以生态环境功能下降为基础的(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将(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整合,用专项立法的方式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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