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内上市公司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经济利益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因其性质、交易环节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对征税环节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纳税主体认为不合理的争议。基于所得的基础理论,重新理解股票期权在不同的征税环节所具有的不同所得性质,根据可税性理论,认定不是每个征税环节都有可税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征税环节规则,将"行权后转让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设定,后移至"行权后转让股票"时,从而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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