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行政权的运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指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量行政指导行为的运用一方面充分发挥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当行政指导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现行法律中对于此类行为的救济制度却还是一片空白。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行政指导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并以此促进行政指导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