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和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但仍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也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应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拯救企业的作用。完善和解制度,应明确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破产,应注意和解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定位,既要让政府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积极参与并推动和解程序,又要避免其对程序的过度干预。还应适当放宽和解申请的原因与期限,使和解制度能够尽可能挽救企业。在和解程序中限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债务人的重生,但同时应给予其适当的救济。和解债权的申报最迟应当在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完成,以保证重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实践中出现的和解新模式进行总结和推广,有助于和解制度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