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目前正在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将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学习活动无疑是达成家庭教育目的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当国家权力选择以法律形式进入家庭教育这一传统私域时,针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家庭教育权[1]的国家义务也同时被设定。所谓国家义务,就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而从事某种行为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约束或负担"。[2]家庭学习活动权可被视为家庭教育权的子权利或组成部分,这一权利内涵主要围绕以家庭作为主要场域的学习活动而展开,其对应的国家义务最终体现为对家庭学习活动的尊重、给付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