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责任或责任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服从性义务责任、能力责任四种意义。将这四种意义统一起来的责任的基本意义是解答能力。这个解答能力不仅是指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对我们所做、所思、所认为的事情提供理由的能力,而且是指我们运用相同理由对我们已做、已思、已认为的事情进行解释的能力。这种解答能力是一种理性能力和交往能力的复合能力,即言说-理性能力。这就意味着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关系,即行为人、受害者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三元关系。责任的这种关系的本质也可以从第二人称或“认为某人负有责任”的角度得到证成。三元关系的法律责任观念能够对各种法律责任予以完整的统一的解释和说明。相反,无论自由意志责任观,还是结果责任观,它们都不能对各种法律责任予以正确的统一的解释和说明。就前者而言,虽然它奠定了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但是,它不能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就后者而言,虽然它试图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但是,它既不能对各种刑事法律责任和各种民事法律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也不能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分作出正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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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