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及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利用签约时的强势地位经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届满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后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已经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认同,但前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该条款同让与担保和流质契约的比较,对其效力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