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有"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互联网犯罪"、"网络犯罪"与"信息网络犯罪"五种。通过对各概念演进历程及其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各概念中包含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模式,但总体上可以类型化为四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对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所产生的虚拟物品实施的犯罪行为;以计算机、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建议应取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前款规定以外"的限制;在立法上明确网络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将网路服务平台纳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充分利用既有的刑法立法,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对预备、中立、帮助等行为增设罪名的做法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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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