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在原本就存在解释,事实的认定离不开事实的解释。解释事实的前提是理解事实,理解事实需要具备理解的要件——前见。事实应作为解释的客体对象的同时又限定了解释的视角。规则留出的种种空白必然经法官予以填补,法官也借助于这些空间张显出对事实的个性化评判。解释不是一种事实的原本复制,而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一种个性化的建构事实"血肉"的行为。实现忠实于事实的要求有两个困难:一是究竟有没有"原事实"会形成不同的解释;二是对"原事实"的识别不能离开现实的因素。事实解释应受约束于各种可能性因素,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确保了解释符合事实的理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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