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但是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如征收前征收目的无具体程序可循,审批机制不健全;征收中,农民的知情权被减化,参与权和话语权被剥夺;征地后,补偿难以实现到位,救济制度滞后。主要原因是"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政府职能混同,程序违法成本低廉。亟需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改革审批程序,完善公告制度和听证程序,明确补偿费用的分配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