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阶段检察建议刚性建设主要存在对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制发、轻效果,实体刚性建设亟待加强三方面的问题。国家强制力保障不足,被监督事项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占位不高,监督手段的独立性有限是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检察建议刚性建设要进行顶层设计,规定根据不同的监督需要,灵活适用不同的检察建议,做到实体要搞准、程序要完备,从各方面切实加强我国检察建议刚性建设,全面充实完善我国检察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