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简化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权利的减损,被告人的自主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现状来看,被告人的刑事程序选择主要存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三种。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却形成实体程序相混同、适用标准粗疏化、审查方式形式化及律师帮助未明确的制度困境。域外制度经验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规律的参考。为有效保障被告人权利,刑事程序简化机制需要重申被告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设定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引入层次化的审查方式,配套常态化的律师帮助,借以保障被告人的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