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而网约顺风车平台以其性质理应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属性。近年来,伴随因前期恶性案件频发而暂停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的重新上线,使得网约顺风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如何界定再次成为焦点。要对网约顺风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予以界定。本文以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对网约顺风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析研究,并为接下来网约顺风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构建提供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