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范与实践发展,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顺位设置存在规范不一致、顺位模糊、偏离立法目的等问题。基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顺位设置不能一味强调检察权行使的谦抑性。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顺位体系,取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避免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不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