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即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实施违法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但最近会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部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时发现,一些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出的处罚案卷中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文书时,其时间节点各不相同:有的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就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有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便向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