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也导致了由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从《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36条所规定的内容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行为的涵义和特征,找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