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则是该罪名增设的法理基础,体现了风险防控早期化。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应当把握两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需具备"二次违法性",二是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的理解,应当强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由此可以得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