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概念的事实推定通常是作为与法律推定并列的概念,此种分类有悖形式逻辑学中的划分规则。应当先以推定对象为划分标准将其与权利推定并列作为推定的下位概念,再视常态联系是否已为推定规则区分为规则推定和经验推定。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的区别在于推定对象:前者的对象是程序法上的事实,后者的对象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规则推定与法律拟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创设基础:前者基于常态联系(概率),后者则基于特定目的(政策)。凡推定均可反驳,不可反驳的推定应属法律拟制。经验推定从基础事实开始,间接证明则始于多个间接证据,两者在方法结构、适用机理和证明效力上均存区别。经验推定与表见证明的构成要素、推理方法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