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实施部门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框架,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可以针对信贷过快增长的信贷部门实施部门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缓解特定信贷部门的周期性失衡.我国虽然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条款,但至今尚未出台或公布具体的逆周期资本监管细则和要求.为此,我国银行业应以部门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出台为契机,尝试运用部门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调控经济部门的杠杆率,借鉴部门逆周期监管理念细化MP A考核指标,加快构建符合国情的逆周期监管指标体系,持续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适时出台逆周期资本监管实施细则,不断提升我国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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