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中被“激活”,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所涉传染病范围仅限于甲类传染病,用于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将该罪所涉传染病范围从甲类“扩容”至乙类按甲类控制的传染病,为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新法条的表述同义反复且有歧义;犯罪主体是否导致他人感染与该罪量刑幅度密切相关,然而当下在技术层面尚无法给出排他性的传染实害的因果关系结论。综上,应矫正刑法修订前不当扩大适用范围的案件;修改新法条表述的欠妥之处,同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阐明相关案件因果关系中不可认定部分并在量刑环节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