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第12章和第十卷第4章分别对快乐做出了两种不同的界定。围绕这两种不同的界定,部分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快乐理论具有一致性,另一部分学者则对此持反对意见。尽管关于这两种立场学者们都做出了自己的论证,但是他们的解释都存在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共同原因就在于他们误解了亚里士多德快乐理论的最终旨趣。事实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对快乐的讨论并不是为了给出一个关于快乐的完整的定义,而是为经验常识中的合理部分进行辩护,从而阐明快乐和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即将快乐在不损害伦理生活的道德性的前提下融入伦理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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