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合同法的制定模版其意义重大,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其中预期利益并非真实的利益,可能与真实利益相同或不同,但即使不同于真实的盈利,也是合理的。通过案例应用发现,公约只提及"可以预见的损失"并未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就会导致法官具有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结论是:损失的预见主体应当是违约一方。违约方的预期时间应当是合同被完全落实或具体之时,在大多情况下视为是合同订立之时。违约程度上,应当将违约者处于合同缔约或者变更完毕之时,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违约的价值进行计算。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自己的信誉损失进行补救不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