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完成,互惠原则作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关键依据应当被再度检视,友好开放的司法态度和对判决流通的支持应作为其内核。通过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二十起案件可知,我国法院并不认为外国法院对我国判决的认可构成互惠关系的保证,同时在查明外国法院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时存在疏漏。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对事实互惠兼实存互惠标准的固守,且法院难于或怠于查明互惠先例。要改善我国互惠原则的实践现状,应由法院来证明互惠关系并进行说理,同时转向推定互惠而非法律互惠的适用,因为后者存在自由裁量的风险,在我国实践中恐无法取得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