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潜在的驱动力,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渗透力。由于习惯自身所具备的地方性、时间性、舆论依赖性的特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和法官对习惯的研究和适用欠缺相应的敏锐度,习惯在知识产权领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这种认识偏差既会导致习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功能得不到有效释放,同时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发展。针对此问题,应当着手启动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习惯的调查工作,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此外,发挥好我国现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的指引作用,对于习惯的适用也同样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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