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不存在交集。为了帮助被解除强制医疗人回归社会,应当科学衔接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这既是防卫社会的需要,也是被解除强制医疗人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良好运行的需要。两个制度理念的契合性、适用对象的类似性和社区矫正功能的吻合性为两个制度的有效衔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中应当明确将被解除强制医疗人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拟解除强制医疗人的评估,针对被解除医疗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对被解除医疗人的强制定期门诊治疗、强制定期家访评估和心理辅导。此外,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成熟衔接的基础上,可以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扩大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