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理论是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中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的起因在于法学概念移植的认知分歧,争论的关键在于本土化与普适化的矛盾。"行政主体"的称谓虽有缺陷,但已约定俗成,没有必要更换一个新的概念。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确存在内在的缺陷,但也有其长处,它能够更好地明确实际行为者的法律责任。重构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必须理清行政主体的核心内容、主要功能及其与法人理论的纠葛。全面引入西方行政主体理论必须在具备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底蕴的条件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