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修辞固然无法离开逻辑的牵引,这是法律内在秩序的需要。但修辞毕竟是修辞,它具有超越于逻辑的审美诉求。法律修辞具有情境主义的基本特质,而在特定的情境中修辞本身必须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这将意味着实践智慧的登场。基于实践智慧的法律修辞具有经验的内在规定性、向善的品质及中道辩证法的属性,这是法的实践本性所预示的法律修辞的重要属性。正是由于实践智慧的修辞学立场,中国法律修辞学的建构需要返向传统,探寻历史深处的法律智慧形态,认真挖掘传统中国的法律修辞资源,推动当代中国法律修辞实践形态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