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修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为图书馆无障碍服务创造了新的有利法律条件。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图书馆是最有资格、最有条件、最适宜承担无障碍服务职责的一种社会组织,不仅要做阅读障碍者著作权立法的积极推动者,而且要扮演好法定权利的认真行使者、法律规范的严格遵循者等重要角色,保证无障碍服务在法治化道路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