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一直以来,学者们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行行为性质上存在的不同认识,从现行犯罪论体系及法解释角度反推只能得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不作为,由此肯定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及公诉机关对于构成要件完全的客观证明责任。然而在此基础上,应当肯认本罪的提出属于过渡性质的无奈之举,不作为说的解释路径无法充分接受检验,从而应回到立法原意、使本罪的立法功能步于堵截罪状,并在立法论层面预留反思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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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