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偶然读到2019年7月法制日报登载的一则判例,再度触动了笔者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思考。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的房屋。从2012年开始,下雨或化雪时,周某家的屋顶就漏水。2016年9月,周某与一家防水建材店签订维修屋顶合同,由建材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维修结束后,周某先行付清了16536元的维修费。随后,周某找到其所在单元的其他住户予以分担,除一层的王某外,其余住户均予以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