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愈发凸显。尽管现有规范已确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和"同意规则",但就个人金融信息而言,其信息交互的特点决定了"同意规则"既难以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也与互联网金融注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趋势相悖。因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保障模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作为利益主体的积极权利,突破人格权层面的信息保护,注重在金融信息保护与开发利用二者间实现良性博弈,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