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占社员总数的80%。就职业与身份而言,社员应以"农民"为主体;就社员资格而言,社员应以"农户"为主体。否则,易导致"家庭式合作社"大量出现,阻碍合作社的发展。社员资格的法律规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由盈余分配原则所决定。为规范合作社的设立行为,建议规定,来自同一农户的"农民个体"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农民"社员总数的40%。这样,既防止"家庭式合作社"囿于"农户"旧的经营方式,阻碍合作社发展;也符合"社员资格开放"原则,避免对入社人员造成不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