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实时盗播问题,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就采取何种保护路径争论不休。本文从著作权保护路径可行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可行性以及邻接权保护路径可行性三个维度来分析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广播组织权保护路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立足于中国著作权法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的基础,不宜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当依据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