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假认证相关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形成的灰色产业链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既助长了网络违法犯罪,又大大增加了监管和执法、司法取证成本,严重破坏了《网络安全法》实名制的规定,影响社会安全生态治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网络虚假认证相关行为的独立罪名,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对尚未明确法律属性的灰色产业链相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争取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将相关行为写入刑法条文之中。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