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规则:共同合意、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在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认定中,出现了无视财产法相关规则制度、不同认定规则混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的问题,同案异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协调共债认定规则与相关财产法律制度的关系、厘清共债认定规则之间的内部适用逻辑、降低举证责任分配的负面效应,将会有利于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司法认定。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