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新是广播电视节目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其予以有效保护十分必要。与世界大多数国家聚焦于电视节目模式可版权性讨论不同的是,美国在电视节目模式保护问题上,始终沿袭以默示合同为主体,多元保护手段为分翼,互相交织融合的路径。21世纪以来伴随媒介技术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式保护亟待全球协作。我国可适当借鉴美国判例经验,结合自身情况,构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线,著作权法与非法律手段相结合的电视节目模式保护路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