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的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出资采取认缴制,有些股东出资后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不太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难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可能会侵害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对于查阅主体和查阅方式不明晰,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允许被查阅,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足,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存在的问题使公司抗拒股东查阅。基于原始会计凭证的特性,为了获得更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可以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但是股东在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要受到限制,设置股东具体的查阅方式,若导致公司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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