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是我国高校人事管理的改革方向。但现实中,我国对“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以法学视角检视“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发现存在协商权不足、救济权受阻、监督权缺位、释法权混乱的法治难题,存在较大的制度优化空间。基于此,应以实现实质平等和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的,以平衡高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为手段,从校内、校外双重维度和立法、管理、司法多重向度,推动此类特殊的劳动聘用制度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赋予“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