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陕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