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算据和算力的全面突破,带来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仿真度和功能性方面的超越性表现。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较于传统人工智能具有“涌现性”和“同质性”的全新特点。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嵌于社会,使其具备成为互联网传播基础设施的潜能,其大规模部署也带来了互联网内容生态虚假信息泛滥及道德伦理失范的治理挑战。当前的治理范式也因主要面向传统人工智能模型,难以同新形势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更新充分适配,因而在多维度存在治理局限。结合已有成果,未来我们可以从丰富风险监管层次、拓宽责任主体范围、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出发,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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