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接侵权"是我国学者继评析"Napster案""Groskter案"之后高调引进并归纳出来的"创造性成果"。但英美判例形成的"辅助侵权"与"引诱侵权"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网络著作权领域,相反能为我国已有的共同侵权制度所代替,因此,应适当解释帮助侵权、教唆侵权,以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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