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处理一般杀人行为与自杀关联行为的关系,可以将规制杀人行为的立法模式分为分置模式与并合模式两种。其中,分置模式往往为自杀关联行为规定了独立的罪名或独立的罪状。我国刑事立法对自杀关联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事实上适用的是并合模式,即无论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方式为何,均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并合模式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紧张、不利于维护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缺陷。倡导规制自杀关联行为刑事立法采用分置模式,既能够克服并合模式存在的缺陷,又有利于形成故意杀人——受嘱托杀人——教唆、帮助自杀的杀人行为类型群,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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