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用性法条在立法中得到广泛使用,但立法实践中的引用性法条技术相对粗糙。为在立法中准确使用引用性法条,以及在未来编制的立法技术规范中更加合理地规定引用性法条,需要在引用性法条类型化的基础上析清引用性法条的内涵。基于引用性法条法律标识词在语法与语义上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引用性法条分为依据型、视为型、准用型、参考型、附属型引用性法条。依据型的内涵是等同对待,视为型的内涵是拟制等同对待,准用型的内涵是类似对待,参考型的内涵是提供参照系,附属型的内涵是实现转致。几种引用性法条的共同之处在于参引其他规范文本,功能则根据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分别实现立法简约、应对社会开放或实现法律体系融贯的目标。因此,在立法技术规范编制中,应统一、准确使用法律标识词,区分不同类型的引用性法条,明确不同类型引用性法条的使用限制,以实现对引用性法条的准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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