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促进了生态修复法律执行体系的健全,为生态修复提供了民法依据。该制度借鉴于《行政强制法》上的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倾向,但该制度能否发挥实效,仍值得进一步进行研究。论文以代修复制度的主体、性质为出发点,剖析代修复制度设立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并为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求实现保护生态的目标。